分回免税收益需避开亏损弥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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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54 更新时间:2020年06月18日11:08:29 打印此页 关闭

  弥补亏损是国家为了扶持纳税人发展,从政策上帮助纳税人度过困难时期的一项优惠措施,它有利于亏损企业在资金上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弥补亏损不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连续5年弥补亏损的政策简单明了,计算也不复杂,但是当纳税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时(如免税的投资收益),如果认真地考虑免税所得的分回时间,将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亏损获得实际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以上规定分析,纳税企业尽量不要在亏损年度分回免税收益,其目的是扩大弥补亏损额。同时尽量不要在弥补亏损期间分回免税收益,争取用最大限度的应税项目所得弥补亏损。

  例如:甲公司于2002年成立并开始生产经营,同时还投资乙公司取得51%的控股权。甲公司当年经济效益一般,盈亏基本持平。2003年由于市场原因,甲公司效益进一步下滑,预计亏损100万元。但乙公司效益很好,2003年可以分配给甲公司税后利润50万元。甲乙两公司所得税率均为33%。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的50万元税后利润属于免税收益,不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由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控股权,可以决定什么时候分配税后利润。因此,就企业所得税的弥补亏损问题可以分析如下(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税务调整因素):

  如果2003年乙公司按时分配50万元税后利润给甲公司。那么,按照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甲公司2003年度可以结转弥补的亏损是50万元。如果2003年乙公司保留税后利润暂不分配,那么甲公司2003年度可以结转弥补的亏损还是100万元。不分配税后利润比分配可以多弥补50万元,假如甲公司以后年度有生产经营利润弥补亏损,相对而言,可以节约税收16.5万元(50×33%)。

  还要注意的是,乙公司的税后利润应该在甲公司用自身的生产经营应税所得弥补完亏损后或弥补期过后才能分回。否则,按照税法规定,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就是说,虽然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额没有减少,但是用以后年度分回的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后,实际上纳税人还是没有获得预期的效益。如上例,甲公司2003年如果不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可以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为100万元。如2004年甲公司实现盈利30万元,同时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的话,则2004年应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0万元,甲公司还是用免税投资收益弥补了亏损。但如果甲公司2004年盈利在100万元以上时,此时分回50万元投资收益,则企业可以用本年度自身实现的应税所得100万元弥补全部亏损,50万元投资收益没有用于弥补亏损,甲公司这时才真正获得实际利益。

上一条:先分配后转让对双方有利 下一条:小材料做出大文章